中華民國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精神獎實施計畫

壹、依 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1條第1項第4款。
貳、宗 旨:為鼓勵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有傑出運動表現,同時體現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充分發揮良好運動家精神,以成為同儕學習楷模。
參、組 織: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三、評審小組:
(一)為評選運動精神獎之得獎學校、團隊或個人,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就受推薦學校、團隊或個人選評選之。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9人,由執委會聘請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執委會指派,小組事務工作由執委會秘書處辦理。
肆、受獎對象及名額:
一、對象:參加114年全中運之學校、團隊或個人。
二、名額:學校、團隊或個人共10名。
伍、推薦方式及程序:
一、推薦方式:於全中運賽會期間,得由參賽之裁判、教練、團體或工作人員就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運動員推薦之。
二、推薦程序:推薦人需填具推薦表(如附件),就全中運期間符合規定之參賽學校、團隊或個人;於114年4月2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推薦表正本及相關附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評審小組(114sport.tn@gmail.com)。
陸、評 審:
一、評審會議:評審會議需於全中運閉幕典禮前召開,就前款推薦名單,評審出得獎人。
二、評審方式、基準及應迴避等情事,分別由評審小組討論決定之。
柒、獎勵方式:運動精神獎得獎之學校、團體或個人於閉幕典禮中受頒獎狀(品),得獎者應出席受獎。
捌、附 則:運動精神獎得獎之評審事蹟,經證實為不實者,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狀(品)。
玖、本計畫簽請執委會主任委員核可,並報請全中運組織委員會輔導小組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中華民國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精神獎【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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