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114年全中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並由臺南市政府承辦。
第三條 114年全中運訂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4月24日(星期四)計6天,於臺南市舉辦。
各競賽種類,得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附表一)。
桌球、羽球、網球、木球,預定於114年3月2日(星期日)至3月14日(星期五)辦理資格賽,並視各競賽種類賽程編配訂定賽程日期後,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中運之組團、組隊單位,規定如下:
一、以每一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各地方政府轄區內每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為組隊單位。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每一學校為組團單位,或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為一組隊單位。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取得學籍者,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未取得學籍者,納入地方政府組團單位下併為一組隊單位,或由地方政府指定納入學校之組隊單位。
第五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滑輪溜冰、卡巴迪。
第六條 組團單位得註冊報名參加全中運之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第七條 全中運參賽運動員資格,規定如下:
一、學籍:
(一)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13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前目學生,不包括休學及在國中部修業逾三年之學生。
(三)非學校型態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法設有學籍或持有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
(四)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學籍為限;即112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在組隊(團)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113學年度第二學期仍在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附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者,不受具有一年以上學籍規定之限制:
1.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報名參加全中運。
2.依法規規定,輔導轉學者。
3.原就讀之學校,經依法規規定停招、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
4.原就讀學校之運動代表隊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函報本部同意備查之學生。
5.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升學輔導甄試術科檢定日期、錄取分發及學校報到延後而轉學之學生。
6.具其他正當理由者。
(五)開學日之認定:以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二、年齡:
(一)國中部:限97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但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高中部:限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但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學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認定,學生並應切結(附表三)。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之3所定經核准解散運動代表隊之學校,自次一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組隊報名參加全中運。
第八條 各組團地方政府運動員參賽資格之選拔,規定如下:
一、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在)地方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訂定選拔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縣(市)田徑、游泳賽時,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必要時,本部得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範為準);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函送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部(以下簡稱競賽部)(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電話:06-2157691轉270),憑辦資格審查。
三、地方政府轄區內,非其所主管學校之組隊單位,應代表該地方政府參賽。
第九條 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二年,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年齡規定之限制。
有關跨性別(Transgender)學生運動員參與114年全中運,應依本部所定跨性別(Transgender)學生運動員參與全中運相關計畫或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地方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辦理資格審查後,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參賽運動員。
各運動種類之參賽運動員成績基準,依各該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競賽種類辦理之秩序,由競賽部公開抽籤,或按各該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參賽運動員出賽前,應查核其運動員證;未攜帶運動員證者,不得出賽。
前項運動員證,由執委會製作核發。
第十二條 參賽運動員報名後無故棄權者,不得參加棄權後之各項比賽。
參賽運動員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三十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
前項核准請假之參賽運動員,該請假賽次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得參加次日以後之賽程。
第十三條 參賽運動員得跨競賽種類、科目、項目;賽程衝突時,由運動員自行決定參賽種類、科目、項目,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
前項不擬參賽之賽程,應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請假;未依規定請假者,該種類、科目、項目,以無故棄權論。
第十四條 全中運註冊及報名,採網路方式為之。
本部或執委會應辦理網路報名說明會,並於說明會舉辦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時間: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5樓D501教室。
三、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四、電話:02-66042204。
各地方政府應向轄區內之組隊單位宣導網路報名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註冊報名程序,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承辦人參加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及註冊報名系統說明會(會議另函通知)。
二、由本部設定地方政府註冊之帳號、密碼,由各地方政府轉發學校。
三、學校於註冊報名系統完成報名手續後,應列印包括報名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切結書(附表三)、個人資料授權書(附表四)、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附表五)(未滿十八歲之運動員需填具)及其他相關文件,併同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應蓋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印)及檢核表(附表六之一),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各項簽名章程序後,函送各該地方政府。
四、地方政府審查學校報名資料無誤後,於註冊報名系統點選確認;點選確認後,不得再行變更。
五、地方政府完成前款程序後,應列印其基本資料總表及運動員分項資料總表,連同學校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切結書、個人資料授權書、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達標成績證明、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代表團職員名冊及檢核表(附表六之二),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核章後,函送競賽部(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電話:06-2157691轉270)。
第十六條 地方政府依前條規定註冊報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地方政府於註冊報名時,所需繳交資料(包括非以電腦列印上開規定文件者)不完整,經競賽組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競賽部得不予受理。
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代表團職員、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代表隊職員及第七條參賽運動員之個人資料授權書,應由各該人員親自簽名(附表四)。
三、前款人員報名時,應上傳最近三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二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四、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運動員參賽資格及註冊報名,其以學校為組團單位者,準用地方政府之規定。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註冊報名時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梯次(包括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木球、自由車、輕艇、划船、擊劍、滑輪溜冰、卡巴迪):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14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第二梯次(包括田徑、游泳):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14年3月18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地方政府註冊報名,應繳交文件、資料如下:
一、第一梯次:備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各式表件,於114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送(寄)達競賽部(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電話:06-2157691轉270)。
二、第二梯次:備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各式表件,連同田徑、游泳成績達標成績證明併同檢核表(附表六之二),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寄)達競賽部(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電話:06-2157691轉270)。
第十九條 本年度全中運參賽資格之審查時間、地點,規定如下:
一、第一梯次報名之競賽種類:
(一)時間: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二)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第一會議室。
(三)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四)電話:06-2157691轉270。
二、第二梯次報名之競賽種類:
(一)時間:1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二)地點:臺南市政府體育局第一會議室。
(三)地址: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四)電話:06-2157691轉270。
地方政府應派代表出席前項審查會議,經審查確認各單位報名繳交資料無誤後,不得變更名單、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經本部備查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至全中運註冊截止日,尚未恢復權利者,不得報名,其他職員亦同;運動員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
第二十條 應舉辦資格賽競賽種類之名額,依據第三條第三項辦理。各競賽種類資格賽之抽籤時間如下,餘詳如該種類技術手冊:
一、桌球、羽球、網球:抽籤於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舉行。
二、木球:抽籤於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3時於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應組織代表團,辦理參賽行政事務,置總領隊一人,綜理代表團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醫師、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技術員或幹事。
前項代表團總人數,依代表團註冊運動員總人數,規定如下:
一、五十人以下:至多六人。
二、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至多八人。
三、一百零一人以上:每增加運動員滿五十人,增置一人。
第二十二條 地方政府代表團得設團本部,執委會並得將上開團本部之設立地點,統一於指定學校。
本年度全中運團本部統一設立於臺南市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地址為70051臺南市中西區南門里9鄰南寧街47號,電話:06-2133007。
訂於1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於團本部報到,領取有關資料。
地方政府代表團總領隊會議,訂於1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上午11時於臺南市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舉行;其他賽會期間之會議時間、地點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各組隊單位得按競賽種類之參賽運動員人數,依下列規定配置隊職員:
一、二十人以上:五人(領隊、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
二、十二人至十九人:四人(領隊、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
三、六人至十一人:三人(領隊、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
四、五人以下:二人(領隊兼教練、領隊兼運動防護員、領隊兼物理治療師或領隊兼管理一人)。
前項隊職員配置人數,於競技體操、韻律體操、跆拳道對打、跆拳道品勢及自由車登山車競賽,得另按科目計算。
第二十四條 報名擔任教練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及報名後繳交證明文件影本:
一、持有該競賽種類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且教練證在有效期限內。
二、持有教育部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該運動種類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新、舊制)。
第二十五條 報名擔任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應具有運動防護員證書或物理治療師證書,並於線上報名時上傳及報名後繳交運動防護員證書或物理治療師證書影本。
第二十六條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執委會訂定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所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二十七條 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應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角力及擊劍服裝,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並佩戴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職員需佩戴職員證,始得參賽。
運動員證、職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二小時備妥證明文件及照片(二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申請補發。號碼布遺失時,亦同。
前項申請補發,應按次繳交費用新臺幣三百元整。
第二十八條 參賽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取消比賽資格;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報本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次年度全中運之比賽資格。
第二十九條 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員)擔任二個以上組團單位直轄市、縣(市)職員,運動員兼任其他組團單位直轄市及縣(市)職員者,取消其職員、運動員資格。
第三十條 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兼任各組團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者,取消其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資格。
若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參加該競賽運動種類者,不得擔任該運動種類之審判或技術(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若有三親等內之親屬參加該競賽運動種類者,不得擔任該運動種類該場次之裁判(含助理裁判)、技擊運動種類亦不得擔任裁判長乙職。違反前述情形者禁止參加全中運2年。
第三十一條 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其檢測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參賽運動員,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取消其參賽成績及獎勵。另得由組委會函轉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機關議處。
第三十二條 全中運優勝組隊單位、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狀及獎牌二種;其頒給規定如下:
一、錦標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訂定之。
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名次並列時,積分均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各競賽種類、科目團體錦標計算方式如附表十一);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依此類推至第八名。
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至三隊(人):一名。
二、四隊(人):二名。
三、五隊(人):三名。
四、六隊(人):四名。
五、七隊(人):五名。
六、八隊(人):六名。
七、九隊(人):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合格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第三十三條 全中運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附表七、八)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表七、九)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訴者,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其經判定申訴成立者,保證金予以退還;不成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
第三十四條 前條規定提起之申訴,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國際競賽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第三十五條 參賽運動員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個人項目者,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本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次年度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定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名次判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參加團體項目者,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並報本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次年度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判定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名次判定後,經取消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參賽運動員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函請各該主管機關議處;冒名參賽有學生身分者,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第三十六條 代表團職員、代表隊職員、參賽運動員或裁判員於比賽期間,有毆打或其他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賽運動員:
(一)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本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次年度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二)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本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該運動員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職員:
(一)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於一定期間內,禁止該職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二)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機關議處,並報本部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裁判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外,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依相關規定懲處。
參賽運動員、代表團職員或代表隊職員有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之行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判員或審判(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二、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本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前二項違反規定人員,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機關依規定議處。
第三十七條 傳染病發生時,代表團職員、代表隊職員、參賽運動員或裁判員未遵行或未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及本年全中運執委會防疫規定者,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全中運資格。
第三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運動員團體傷害保險。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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